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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ro26fdf1 | 发布时间: 2016-08-11 | 10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文件

粤卫协[2016]00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及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的文本精神,本会就推动室内环境卫生行业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倡导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应用行业团体标准,为行业或相关方进行服务、沟通、自律、协调和自我管理提供规范,特制订《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见附件)。

       本《办法》自即日起发布实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协会团体标准体系。

 

 

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

 

2016年8月8日



附件:

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行业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发展,同时倡导企业履行相应地社会责任,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应用行业团体标准,为行业内或相关方进行服务、沟通、自律、协调和自我管理提供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求,组织会员单位及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和质检机构提出并制定,并由本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修的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 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
       
(四) 以室内环境卫生为产业方向,积极配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经济发展方向,有利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五)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六) 协调统一、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 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团体标准。

       第五条 团体标准标号由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标准的代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和本协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GIEHA)五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第六条 参加团体标准修订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本行业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质量检验等方面具有一定资质和实践经验,其技术可行可靠。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七条 本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照标准立项、成立标准起草组、调查研究、实验验证、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发布实施等程序进行。其制修订标准项目由标准需求者提出立项申请。

       第八条 本行业有关室内环境的生产企业、销售和服务单位、用户单位、会员单位在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下,均可申请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鼓励与本行业内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和质检机构共同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九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主要起草单位、参加单位、标准查新情况、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目的及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生产情况和技术状况等情况说明、标准宣贯实施的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十条 本团体标准的编写,应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后,应当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本协会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完成征求意见阶段后,提出本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文件,提交专家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第十五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提交的材料包括: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审查或函审专家名单,经专家审查后形成团体标准专家审查汇总处理表和审定意见。

       第十六条 参加团体标准审查的专家应具有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有标准制定、审定方面的工作经验。会议审查专家不少于9位。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形成本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稿,材料包括:

       (一) 团体标准报批申请书;

       (二) 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 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五) 团体标准审定意见。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组织行业有关室内环境卫生的生产企业、销售和服务单位、用户单位、以及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和质检机构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本协会批准发布,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的同时,按规定提交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九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本协会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注意收集反馈意见,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发给本协会,以便修订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当向本协会提出复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本协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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