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VCPJXXXXX-2017
CVC 评价实施规则
空气净化器颗粒物净化性能分级评价
第 A0 版/Edition No.A0
2017 年 1 月 10 日发布 2017 年 2 月 10 日实施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前 言
本文件系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CVC)内部文件,涉及CVC核心秘密,著作权属CVC专有。未经CVC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摘编、发布、发表、转载、链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本文件,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制定单位: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参与起草单位: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罗军波、顾士明、黄汉祥、王欣、方捷、杨贤飞。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房间和类似场所使用的过滤式空气净化器,或以过滤式为主的复合净化器。
本规则不适用于:
——单一静电或离子型净化原理的空气净化器;
——可穿戴、桌面型以及车载等小型空气净化器;
——医用、商用与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气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2. 评价模式
评价模式为: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评价的基本环节包括:
a.委托人申请
b.产品型式试验
c.结果评价与批准
d.获证后的监督
e.复审
3. 委托人申请
3.1 申请提出和受理
3.2 申请单元划分
额定电压( 220V、 380V)、空气过滤系统用电机规格、结构(如内部结构、风道设计、出风口大小等)、滤网(如层数、材料、功能、尺寸、结构)相同的产品可以划分为同一申请单元;
3.3 申请文件
3.3.1 申请资料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
3.3.2 证明资料
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
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3.3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产品结构图、说明书、铭牌。
b.该产品3年内有效的采用GB 4706.1及GB 4706.45的产品认证证书或由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GB 4706.1及GB 4706.45检测报告。
C.如可提供产品3年内有效的由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GB/T 18801—2015检测报告,经评估通过后,可不用送样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CVC 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CVC从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申请单元需送覆盖型号进行差异试验。
4.1.2 样品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 3 个月后,样品按 CVC 有关规定处置。
4.2 检验标准、项目及方法
4.2.1 检验标准
T/CAQI 17—2016《过滤式空气净化器颗粒物净化性能分级》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4.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T/CAQI 17—2016《过滤式空气净化器颗粒物净化性能分级》中规定的项目:颗粒物洁净空气量、颗粒物累积净化量、噪声、颗粒物净化能效。
4.2.3 检验时限及检验报告
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算起。 因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由CV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4.3 关键原材料要求
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V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 结果评价与批准
5.1 结果评价与批准
CVC 组织对产品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按照 T/CAQI 17—2016《过滤式空气净化器颗粒物净化性能分级》要求进行星级评定,噪声、颗粒物累积净化量、颗粒物净化能效三个项目分别为一星到三星。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星级为三个项目星级数之和,最高为九星。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评价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份证书。
5.2 发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检验后,对符合评价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10 天内颁发证书。
6.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为抽样检验。
6.1 监督抽检频次
一般情况下,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 个月。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监督检查的时机。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V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6.2 监督抽样检验
监督时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等)随机抽取,每个生产企业(场地)都要抽样。每类产品抽取一张证书,抽取同批次、同型号样品2台进行送检。
在工厂抽样时,由工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工厂外抽样时,由抽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若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若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抽样样品检验项目为4.2.2中规定的项目,并对抽样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6.3 监督结果评价
CVC 组织对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评价通过后,证书持续有效。不合格时,按照8.3要求处理。
7 证书到期复审
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复审申请。
进行复审时,申请人需重新提交3年内有效的由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GB 4706.1及GB 4706.45检测报告。并按照第4章的要求进行送样检测。
如可提供产品3年内有效的由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GB/T 18801—2015检测报告,经评估通过后,可不用送样进行测试。
8. 评价证书
8.1 证书的保持
8.1.1 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8.1.2 产品的变更
8.1.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的设计、工艺参数、关键原材料及CV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向CVC提出变更申请。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检验的主检型号产品为变更的基础。
8.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V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则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
8.2 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2.1 扩展程序
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证的产品为同一单元的产品范围时,应从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V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评价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并根据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证书或换发证书。
8.2.2 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 4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8.3 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V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获证产品达不到评价要求时,CVC按有关规定对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CV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VC 提出恢复申请,CVC 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VC 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证书。
9. 产品标志的使用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标志:
9.2 标志的加施
如果加施标志,证书持有者应按《CV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可以再产品本体、铭牌或说明书、保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0. 收费
认证费用按 CVC 有关规定收取。